小明和森森是拳擊愛好者,都是武館的拳擊學員。有一次拳擊比賽中,小明和森森正好是對手。比賽中,森森將小明的右手打骨折了。那麽小明能要求森森賠償嗎?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自甘風險】 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
法律解析
拳擊運動是一項有風險的運動,小明和森森都是自願參加這樣有風險的文體活動的,那麽就應當具有自知、自擔風險的心理準備。隻有在對方惡意衝撞或者明知可能造成傷害等情形下,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才能要求賠償相應的損失。
而本案中,森森對小明的手部骨折不存在故意或者是重大過失,屬於競技比賽中隨時可能發生的風險。所以小明對自己的手部骨折自行承擔責任,無法要求森森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