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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業主在小區內停車,物業有權收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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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東作為業主買房之後在小區內停車,卻被物業收取停車費。物業在小區的公共區域內規劃車位,還想賣給車主,如果不買,就每月按時支付物業車位費,否則就不能在小區內停車。很多業主不想抗爭便乖乖交了費,可是物業收了停車費,卻不給車主開具發票,沒有任何憑證和手續。有的業主買了停車位,卻被告知物業公司出售的是地下人防車位,不會協助業主辦理產權證,購買這種車位就隻享有使用權,沒有產權,一旦政府要征用,就會被無條件收回,一點保障也沒有。對於地上的車位,物業出租或出售的收益本該歸全體業主共同所得,如今卻成了物業公司斂財的方式。

對於這種情況,小東作為業主也是深感無奈:好不容易買了套屬於自己的房子,有了安身立命的地方,不料最後還被物業坑。就算是空著的無產權車位,物業也不讓免費停車。

作為業主,應對以下權利明知: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道路、綠地等的權利歸屬】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車位、車庫的歸屬】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條【車位、車庫的首要用途】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共有部分的收入分配】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業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