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小區的業主。他所居住的樓棟門口擺放著垃圾桶,而由於物業公司服務不到位,垃圾桶清理不及時,導致垃圾亂堆亂放,每次李某出門都會聞到難聞的氣味。物業公司對小區的停車位也管理不當,導致車輛經常亂停亂放。於是李某便協同六位鄰居,拒交物業費。李某和鄰居們拖欠了11個月的物業費,物業公司便對拖欠物業費的業主實施停水停電的措施。最終矛盾激化,小區成立了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通過投票將物業公司解聘。由於李某和六位鄰居對物業公司的服務不滿,長時間未交物業費,物業公司雖然被解聘,但還是將七家業主告上了法庭。
最終法院認定,即使業主不交物業費,物業公司也無權停水停電。供水供電是業主與自來水公司及供電局之間簽訂的供水、供電合同關係,隻有當業主出現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的情形時,自來水公司或供電公司才有權停止供水、供電。物業公司是提供物業服務的,而供水供電是供水和供電部門的職責,物業公司利用工作之便采取這種行為,肯定是不對的。七家業主也提供了對物業公司物業服務不滿的證據,證明了物業公司未盡到物業服務合同的義務。考慮到物業公司已經被解聘,物業公司所提供的服務確實存在問題,所以判決七家業主酌情支付一半的物業費,案件當事人均未上訴。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條【業主自治管理組織的設立及指導和協助】 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業主共同決定事項及表決】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