娟兒的丈夫因病去世,作為兒媳,她對公婆的孝順一點沒變。公婆年紀大了,腿腳不好,她就每天起早貪黑出去擺攤,掙了錢都用來照顧孩子、贍養老人,自己連換季的衣服都舍不得買。她負責料理家裏大大小小的事務,街坊都誇她是好媳婦。娟兒一直盡心盡力地照顧公婆,給他們養老送終。老人去世後,小姑子見家裏沒人了,便讓兒媳搬家,說房子是父母留給她的遺產,沒有娟兒的份兒。無家可歸的娟兒隻能將小姑子告上了法庭。
最後,法院判決,娟兒作為喪偶兒媳對公婆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應當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來繼承遺產。老人留下的遺產就由娟兒、小姑子和娟兒的孩子代位繼承。小姑子了解了法律規定,覺得再堅持下去也沒什麽意義,就同意讓娟兒和她的孩子繼承一部分遺產,但是小姑子提出了一項要求:“娟兒想繼承遺產可以,但是不能帶產改嫁。若要改嫁就得把繼承的遺產全部退回來。”小姑子的這一說法對嗎?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喪偶兒媳、喪偶女婿的繼承權】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嶽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十八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嶽父母,無論其是否再婚,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規定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時,不影響其子女代位繼承。
法律解析
《民法典》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嶽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來繼承遺產,無論喪偶兒媳、喪偶女婿是否再婚。
所謂寡婦帶產改嫁,是指在丈夫死後,女方帶著繼承的遺產,再嫁他人。寡婦不僅可以繼承已故丈夫的遺產,如果對公婆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還有權利繼承公婆的遺產。而且取得遺產後,還有帶產再婚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