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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夫妻倆打拚的財產,最後卻被丈夫的妹妹分走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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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和丈夫常年在外地打工賺錢,經過十幾年的打拚攢下了些積蓄,回到老家置辦了一套樓房,把孩子和老人都接到一起住。但是好景不長,丈夫因為常年工作勞累患上了疾病,治療無效去世,留下妻子和老人、孩子一起生活。又過了幾年,孩子大學畢業,到了談婚論嫁的時候,妻子想把登記在丈夫名下的房子過戶到兒子名下,當作兒子以後結婚的婚房。妻子帶著兒子去房管局辦理過戶的時候卻被告知,得讓公婆和他們的兒子共同來簽字,因為丈夫生前沒有留下遺囑,所以屬於丈夫的一半份額得走法定繼承的程序,父母、配偶、子女都有份兒。但是公婆去年也相繼去世了,那丈夫的妹妹也變成了公婆的繼承人。也就是說妻子想把這套房子過戶到自己兒子名下,還需要小姑子簽字同意,以書麵形式讓小姑子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這套房子才完全歸兒子所有。如果小姑子不同意,非要繼承的話,也沒法幹涉。最終結果就是夫妻倆婚後打拚的房產被丈夫的妹妹分走了一部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繼承的接受和放棄】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麵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法律解析

本案中,如果妻子想要成功地把登記在丈夫名下的房子過戶到兒子名下,需要妻子和小姑子都以書麵的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如果丈夫在生前立有遺囑,表明自己的遺產由兒子繼承,那麽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後續也不會有那麽多麻煩了。

由此可見,多學習一些繼承相關的法律知識具有相當的重要性,尤其是家族裏有白發人送黑發人的情況,立份遺囑能省去很多麻煩和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