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文的父母在他很小的時候就離異了,隨後母親就改嫁到外地,父親也外出打工,常年不回家,阿文成了留守兒童。他從7歲起就一直跟著爺爺生活,爺孫倆相依為命。爺爺年紀大了,想把自己的房產留給孫子,於是就立了遺囑讓孫子阿文來繼承這套房子。爺爺去世後,父親和叔叔都回來要繼承這套房子,阿文拿出爺爺的遺囑,三人爭執不下,於是對簿公堂。最終法院認定,遺囑有效,但是孫子阿文不能繼承這套房產。這是為什麽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繼承權的喪失和恢複】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麵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第二順序繼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根本不屬於法定繼承人,爺爺通過遺囑將房產給阿文,在法律上叫遺贈。《民法典》規定,受遺贈人必須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否則視為放棄。阿文不懂法律規定,沒有在60天內作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所以到手的房子不翼而飛了。
父親、叔叔和阿文畢竟是血親,在了解法律規定後,三方在法院的調解下,達成了一致意見,房子歸父親和叔叔來繼承,父親和叔叔分別拿出10萬元對阿文進行補償,也算是完成了爺爺的遺願。
法律解析
遺囑和遺贈的區別是什麽?
遺囑中的繼承人必須在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內,且必須是自然人;遺贈的受讓人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國家及其他社會組織。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麵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