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求職過程中,會發現有些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收取勞動者數額不等的押金,或者是扣留身份證,目的是限製勞動者跳槽。勞動者認為找工作不易,也不管用人單位收取押金、扣留身份證的行為是否合法,隻求換來一份工作。
其實,用人單位的這種行為侵犯了勞動者的自主擇業權,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
同時,《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也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由此可知,用人單位收取押金、扣留身份證的行為,違反了禁止性規定。如果勞動者遇到用人單位以收取押金、扣留身份證為條件,才簽訂勞動合同,那麽勞動者有權拒絕,同時可以按照上述法律規定進行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