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全年法定節假日共有十一天:元旦一天,春節三天,清明一天,五一勞動節一天,端午節一天,中秋節一天,國慶節三天。
法定節假日上班屬於加班,必須支付《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不低於本人工資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不得用調休替代。
法定節假日加班的三倍工資的計算方式為:
基本工資/21.75天/8小時×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