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是昆明一家教育培訓機構的員工。因為公司經營陷入困境,發不起工資,於是就逼著他簽了一份“自願離職證明”。公司負責人還說不簽就不發剩餘的工資,而在小王簽下證明後,工資卻並沒有如約發放。小王是年初入職的,主要工作是負責售賣培訓課程。2020年7月底,有小道消息說公司可能會倒閉。小王認為公司讓自己簽“自願離職證明”應該算是裁員,公司應該給自己補償。小王說,他的工資和績效掛鉤,每月能領到數千元到上萬元不等,因為不想辛辛苦苦工作了卻拿不到報酬,所以無奈之下隻能簽了離職證明。小王本以為這樣就能順利拿到薪酬,可沒料到公司的老板居然如此不講誠信,連工資都不發。小王算是被公司套路了。
勞動者一定要注意,在實踐中如果簽了自願離職的文件,就很難拿到經濟補償金了。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