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員工因為工作崗位的特殊性,經常下班後用微信回複工作信息。2020年某個工作日的晚上,這名員工在家中突發疾病倒地,救護車到場後宣告死亡。他在工作微信群裏最後的發言時間是19時22分,其離世時間是19時40分左右,中間間隔隻有18分鍾。微信聊天記錄顯示,事發當天下班回家後,其通過微信溝通工作事宜。該員工的妻子認為自己的丈夫下班後還在用微信加班,與同事、客戶洽談工作,據此向社保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但是社保局認為此次事件與《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的“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等工傷認定三大要素稍有出入,因此不予認定。
於是,妻子起訴到了法院,一審法院認為丈夫死亡時不在上班時間、崗位,因此不予認定為工傷,駁回了妻子的訴訟請求。妻子不服一審判決又上訴到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認為,為了單位的利益,職工下班後繼續占用個人時間在微信上處理工作事項,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延伸,其間突發疾病死亡的,應當視同工傷。二審判決撤銷了一審判決,並責令社保局對丈夫的工傷認定重新作出處理。
近幾年發生過電商平台員工猝死、外賣騎手送單途中猝死、科技公司員工猝死以及某汽車公司員工出租屋死亡等事件。隨著互聯網的發展,線上工作、居家辦公也成為普遍現象。在上述情形發生死亡能否認定為工亡,急切需要立法進行更明確的解釋。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