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阿姨和老李經過媒人介紹認識,1992年在農村老家按照當地習俗舉辦了婚禮,但是一直沒有領取過結婚證。兩人生育了三個子女,生活了半輩子也爭吵了半輩子,現在子女都已長大成人、成家立業。張阿姨和老李分別在大女兒和兒子家看外孫和孫子,常年分居,感情不和。兩人想去辦理離婚,但是到了民政局,兩人被告知,沒有領取過結婚證,民政局辦不了離婚。那張阿姨和老李這種情況屬於事實婚姻嗎?現在還有事實婚姻的說法嗎?這個要區別對待: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張阿姨和老李是在1992年辦的婚禮,也就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雖然沒有領取結婚證、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但是已經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應按事實婚姻來處理。他們這種情況是沒法去民政局離婚的,隻能到法院起訴,由當地村委會提供1992年辦理婚禮的相關證明,按照事實婚姻去法院起訴離婚。是否判離由法院視情況而定,如果張阿姨和老李不存在感情破裂的條件,隻是因為幫子女照看孩子而常年分居,是很難判決離婚的。
法律解析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需要到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才是法律認可的合法夫妻。如果未辦理結婚登記,隻是舉辦了婚禮,那在法律上就屬於同居的男女朋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