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笑和小馬是表兄妹的關係,笑笑的母親和小馬的父親是親兄妹。笑笑和小馬從小關係就很好,長大以後在親戚朋友的撮合下訂了婚。由於雙方家庭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識淡薄,不知道三代以內旁係血親不能結婚。在婚姻機關登記時,兩人隱瞞了這一事實,騙取了婚姻登記。婚後雙方生育一女,後因為瑣事發生矛盾,常年分居。分居期間,笑笑又與他人生育一子。小馬得知這一情況,要與笑笑解除婚姻關係,可是谘詢完律師才知道,他們的婚姻關係是無效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婚姻無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小馬於是向法院起訴,要求判決雙方婚姻無效。法院查明,笑笑的母親和小馬的父親確實是親兄妹,那麽笑笑和小馬就是表兄妹的關係,屬於三代以內的旁係血親。他們的婚姻屬於《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明確禁止結婚的情形,其婚姻關係應屬無效,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他們之間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兩人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他們所生的子女,適用《民法典》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由於笑笑和小馬的女兒已滿8周歲,並且女兒自願選擇跟著母親生活,於是法院判決,女兒由笑笑撫養,小馬來支付撫養費,直到女兒長大成人。
法律解析
為什麽三代以內的旁係血親不能結婚呢?
禁止血親結婚是優生的要求,因為血緣過近的親屬間通婚,容易把雙方生理上的缺陷遺傳給下一代。禁止近親結婚對降低遺傳病的發病率有重大作用。
很多朋友有疑問:如果近親結婚,不生育子女可以嗎?這也是不允許的,因為“禁止近親結婚”已經上升到了法律層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