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先來講一下什麽叫個人合夥。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書麵協議或者口頭約定,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實踐中很多個人合夥都沒有書麵協議,加之賬目混亂,一旦出現問題很難處理清晰,此類案件也是讓法律專業人士最頭疼的案件類型之一。如果留心觀察,你會發現身邊很多合夥做生意的,都不歡而散,這是為什麽呢?我們來看幾個案例。
案例一:小宇喜歡喝奶茶,看到別人開奶茶店生意好,她很羨慕,於是小宇就與某連鎖品牌店簽訂了《飲品店加盟特許經營合同》。其後小宇向父親借錢支付了加盟費、押金,並親自選址裝修開設了某品牌飲品店。小宇的同學小王看到她開店很紅火,於是也過來幫忙,飲品店由小王與小宇共同管理,小王負責飲品店的賬目並由其記錄經營期間的流水賬,小宇則負責日常經營。後來雙方發生矛盾,小宇主張小王隻是自己的會計,而小王則說自己和小宇是合夥關係,雙方為了此事最終到法院打官司。
法院認為,小王主張其與小宇是合夥關係,提供不了書麵合夥協議,更提供不了證實雙方之間就合夥事項存在口頭協議,因此不足以證實雙方是合夥關係。
從這個案例可以看出,個人合夥過程中,如果簽訂書麵合同,雙方就是否係合夥關係發生糾紛時,主張雙方係合夥關係的當事人對合夥事實負有舉證責任,其在無其他證據能夠證明雙方係合夥關係的情況下應承擔不利後果。
案例二:老鄒與老李年輕的時候一起當過兵,退休後兩人經常一起釣魚,久而久之便萌生了開個漁具店的想法,於是兩人一拍即合,合夥投資經營了一家漁具店。雙方約定由老鄒負責生產運營,老李負責各項支出的審核、審批工作,投資和利潤均按6∶4的比例進行分成。因為兩人都是釣魚高手,對於漁具的銷售經營也是信手拈來,兩人都覺得掙了好多錢,但是在分錢的時候雙方產生爭議。老李訴至法院,要求分配合夥期間的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