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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男女戀愛期間一方給另一方的錢能要回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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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過《民法典》的朋友們都知道,以締結婚姻關係為條件而支付的彩禮,是一種婚約財產,如果雙方終止戀愛關係致使結婚目的未能實現,則彩禮給付方可以要求另一方返還彩禮。如果收受方不退彩禮,給付方可以起訴到法院,法院也會酌情按比例判決收受方退還。在實踐彩禮中有兩個特點:一個是一次性支付,另一個是單次大額。那麽在戀愛期間一方給另一方小額多次轉的錢,需要退嗎?我們來看一個案例。

小王和小謝都是“90後”,在一次朋友聚會上認識,後來確立了戀愛關係。戀愛期間,小王多次向小謝轉賬。其後雙方因為性格不合而分手。小王想要小謝退還全部轉賬款,小謝表示拒絕,於是小王起訴到了法院。

小王在訴狀中這樣寫道:本人和小謝原係朋友關係,自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小謝通過轉賬、現金支付等形式多次向小王借款,數額累計3萬元。經小王多次催要,小謝拒不償還。小謝的行為侵害了小王的合法權益,故依法起訴,要求小謝退還上述款項。

小謝答辯稱:小王所訴不屬實,小王和本人係男女朋友關係。在處朋友期間,小王給小謝發過紅包,但均係小王對本人愛慕的表達方式,應視為對本人的贈與。綜上,本人和小王之前並不存在借貸關係,請求法庭依法駁回小王的訴訟請求。

小王與小謝一人一個說法,法院該聽誰的呢?法院先是認定以下事實:

小王與小謝於2019年7月確定戀愛關係,於2020年5月結束戀愛關係。在戀愛期間,小王通過支付寶轉賬形式向小謝轉款共計19574元,其中2019年10月3日以“520”的形式轉賬兩次合計1040元、2019年10月8日轉賬3800元、2019年12月7日以“520”的形式轉賬15次合計7800元、2019年12月11日轉賬520元、2020年1月17日轉賬520元、2020年1月29日轉賬2000元、2020年2月20日轉賬3000元、2020年4月17日轉賬88元、2020年4月25日轉賬588元、2020年5月6日轉賬218元。上述款項小謝均已收到,且未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