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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關於子女撫養權、撫養費和探望權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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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珍和阿牛在2010年登記結婚,兩人在婚後孕育了一兒一女,兒子已經11周歲了,女兒也8周歲了。沒想到一場意外降臨在原本幸福的一家人身上。阿牛在外出幹活的時候不幸被砸傷了腿,落下了終身殘疾,單位按法律規定給了工傷賠償,也給阿牛安排了較為清閑的工作。但是阿牛內心憤憤不平,覺得老天對他不公,經常酗酒度日,喝完酒回到家就對老婆孩子破口大罵,有時還會大打出手。一開始珍珍為了兩個孩子忍氣吞聲,覺得阿牛慢慢看開就好了,沒想到事態不但沒有好轉,阿牛的脾氣反而變得越來越暴躁,甚至會毫無緣由地指責兩個孩子,孩子的性格慢慢變得內向,在學校也不擅長跟別人交流。珍珍發現這樣的家庭環境不但對孩子一點好處也沒有,而且影響到了孩子的精神狀態和性格。於是她鼓起勇氣向阿牛提出了離婚。別的她都不在意,隻想爭取兩個孩子的撫養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離婚後的父母子女關係】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子女撫養費的負擔】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