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的父母在小明結婚的時候,為小明全款置辦了一套婚房,以方便小明和新婚妻子燕燕的婚後生活。這套房子登記在小明個人名下,購買的時間是在小明和燕燕領取結婚證之後。小明和燕燕的感情很好,但是父母想得比較多,因為兩人半生的積蓄都花在這套房子上,萬一小明和燕燕感情不和鬧離婚,房子被無緣無故分走一半,豈不是得不償失。為此,小明的父母每天晚上睡不好覺,於是他們來到律師事務所谘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小明的父母覺得,房子登記在小明名下,就視為對小明個人的贈與,屬於小明的個人財產,即使離婚也分不走。其實,法律已經改了。還以為婚後夫妻一方的父母出資全款購買的房子,隻要登記在一個人的名下,就是屬於他個人的財產,而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就大錯特錯了。早些年,《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確實有個規定:婚後夫妻一方的父母在買房子的時候,登記在子女個人名下,就視為對子女的單獨贈與。但是《婚姻法》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釋已經廢止了,一切以《民法典》為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夫妻婚後一方父母出資全款購買的房子,不管是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還是登記在夫妻雙方的名下,隻要是沒有明確約定隻歸一方所有,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