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的軍兵
一、軍與兵
明初創衛所製度,劃出一部分人為軍,分配在各衛所,專負保衛邊疆和鎮壓地方的責任。軍和民完全分開。中葉以後,衛軍廢弛,又募民為兵,軍和兵成為平行的兩種製度。
軍是一種特殊的製度,自有軍籍。在明代戶口中,軍籍和民籍、匠籍平行,軍籍屬於都督府;民籍屬於戶部,匠籍屬於工部。軍不受普通行政官吏的管轄,在身份、法律和經濟上的地位都和民不同。軍和民是截然地分開的。兵恰好相反,任何人都可應募,在戶籍上也無特殊的區別。軍是世襲的、家族的、固定的,一經為軍,他的一家係便永遠世代充軍,住在被指定的衛所。直係壯丁死亡或老病,便須由次丁或餘丁替補。如在衛所的一家係已全部死亡,還須到原籍勾族人頂充。兵則隻是本身自願充當,和家族及子孫無關,也無固定的駐地,投充和退伍都無法律的強製。軍是國家經製的、永久的組織,有一定的額數、一定的戍地。兵則是臨時招募的,非經製的,無一定的額數,也不永遠屯駐在同一地點。
在明代初期,軍費基本上是自給自足的,軍餉的大部分由軍的屯田收入支給。在國家財政的收支上,軍費的補助數量不大。雖然全國的額設衛軍總數達到二百七十餘萬人的龐大數字(1),國家財政收支還能保持平衡。遇有邊方屯田的收入不敷支給時,由政府製定“開中”的辦法,讓商人到邊塞去開墾,用墾出的穀物來換政府所專利的鹽引,取得買鹽和賣鹽的權利。商人和邊軍雙方都得到好處。
兵是因特殊情勢,臨時招募的。招募時的費用和入伍後的月餉都是額外的支出。這種費用原來沒有列在國家預算上,隻好臨時設法,或加賦,或加稅,或捐納,大部由農民負擔。因之兵的額數愈多,農民的負擔便愈重。兵費重到超過農民的負擔能力時,政府的勒索和官吏的剝削引起農民的武裝反抗。政府要鎮壓農民,又隻好增兵,這一筆費用還是出在農民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