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地主的政策,雙管齊下,一是任為官吏或糧長,二是遷到京師。在科舉法未定之前,選用地主做官,叫作稅戶人才,有做知縣、知州、知府的,有做布政使以至朝廷的九卿的。(133)又以地主為糧長,以為地方官都是外地人,不熟悉本地情況,吏胥土豪作弊,任意克削百姓。不如用有聲望的地主來征收地方賦稅,負責運到京師,可以減少弊病。(134)洪武四年(1371)九月命戶部計算土田租稅,以納糧一萬石為一區,選占有大量田地納糧最多的地主為糧長,負責督收和運交稅糧,(135)如浙江行省人口一百四十八萬七千一百四十六戶,每年納糧九十三萬三千二百六十八石,設糧長一百三十四人。(136)糧長下設知數一人,鬥級二十人,運糧夫千人。(137)並規定對糧長的優待辦法,凡糧長犯雜犯死罪和徒流刑的可以納鈔贖罪。(138)三十年(1397)又命天下郡縣每區設正副糧長三名,編定次序,輪流應役,周而複始。(139)凡糧長按時運糧到京師的,朱元璋親自召見,合意的往往留下做官。(140)朱元璋把征糧和運糧的權力交給地主,以為“此以良民治良民,必無侵漁之患矣”(141)。“免有司科擾之弊,於民甚便。”(142)事實上恰好相反,地主做了糧長以後,在原來對農民剝削的基礎上,再加上了國家賦予的權力,如虎添翼,農民的痛苦更深更重了。如糧長邾阿乃起立名色,科擾民戶,收舡水腳米、斛麵米、裝糧飯米、車腳錢、脫夫米、造冊錢、糧局知房錢、看米樣中米,等等。通計苛斂米三萬二千石,鈔一萬一千一百貫。正米隻該一萬,邾阿乃個人剝削部分竟達米二萬二千石,鈔一萬一千一百貫。農民交納不起,強迫以房屋準折,揭屋瓦,變賣牲口以及衣服、緞匹、布帛、鍋灶、水車、農具,等等。(143)又如嘉定縣糧長金仲芳等三名巧立名色征糧附加到十八種。(144)農民吃夠了苦頭,無處控訴。(145)朱元璋也發覺糧長之弊,用嚴刑製裁,盡管殺了一些人,糧長的作惡,農民的被額外剝削,依然如故。(146)除任用地主做官收糧以外,同時還采用漢高祖徙天下豪富於關中的政策,洪武二十四年(1391)徙天下富戶五千三百戶於南京。(147)三十年(1397)又徙富民一萬四千三百餘戶於南京,稱為富戶。朱元璋告訴工部官員說:“昔漢高祖徙天下豪富於關中。朕初不取,今思之,京師天下根本,乃知事有當然,不得不爾。”(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