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斷一件事,總是以經驗做根據,而依前兩節所舉的方法找出證據來。由性質上,證據有種種的不同,分述如下:
(一)因果論 因果論又名蓋然論,是根據“同樣的原因必生同樣的結果”的假定,以原因證明結果。例如:
(1)某人平日品行方正(原因),這次的竊案大概和他沒有關係(結果)。
(2)他作文成績素來很好(原因),這次成績不良,大概是時間局促的關係(結果出預想之外,是別有原因)。
這都是因果論,普通所謂議論,大概是這類最多。因果論所以又名蓋然論,就是這種議論並不是確切可靠的緣故。對於同一事件,往往可做正相反對的因果論,即如前例的:
(1)某人平日品行方正(原因),這次的竊案大概和他沒有關係(結果)。
對於這一個因果論也可做正相反對的第二個因果論:
(2)某人近來很窮(原因),或不得已而竊盜(結果)。
這兩個因果論,可以同時發生,在這時候,要決定究竟哪一個成立,實是一件很難的事。就是能夠證明某人真是渴不飲盜泉的丈夫,但仍不能將(1)確立而推翻(2),因為還有第三個、第四個乃至無窮個因果論可以發生。即如:
(3)某人的母親病得很危險,他正困於醫藥費(原因),或竟至於竊盜(結果)。
這個因果論更為有力,某人品行既好,當然有孝行,對於母親的病自是要想盡方法去醫治;那麽急不暇擇,也是人情。
從這例看來,可知因果論是個確度很小的論法。所以用這個論法的時候,通常須用“大概”“或”等推量的語氣,萬不可取斷定的態度。
但因果論雖不是充足的可靠的議論,卻是必要的、很有價值的。所以無論何種議論,至少非有一個因果論的證據不可。否則,即使別的證據很多,也不可靠。例如甲有殺乙的嫌疑時,假定有下列各種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