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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演繹法、歸納法和類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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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繹法、歸納法和類推法,是論證的基本方法。要知道詳細,須求之於論理學,這裏所講的隻是一個大概。

(一)演繹法 用含義比較廣闊的命題做基礎,來論證含義較狹的命題,這是演繹法。例如:

學校的功課都應當注意學習,——大前提

音樂是學校的功課,——小前提

故音樂應當注意學習。——斷案

這是演繹法最基本的形式,通常稱為三段論式;是用含義較廣的“學校的功課都應當注意學習”和“音樂是學校的功課”兩個命題來證明“音樂應當注意學習”的命題。上列的順序是論理上的通常的排列法,在文字或語言上,常有變更。試以上式為例:

(1)學校的功課都應當注意學習“的”(大),音樂“既”是學校的功課(小);所以音樂“也”應當注意學習(斷)。

(2)學校的功課都應當注意學習“的”(大),所以音樂“也”應當注意學習“呀”(斷),“因為”音樂“也”是學校的功課(小)。

(3)音樂“既”是學校的功課(小),學校的功課都應當注意學習“的”(大),音樂“也就”應當注意學習“了”(斷)。

(4)音樂“既”是學校的功課(小),音樂“就”應當注意學習(斷),“因為”學校的功課都應當注意學習“的”(大)。

(5)音樂應當注意學習“呀”(斷),“因為”學校的功課都應當注意學習(大),音樂“也”是學校的功課(小)。

(6)音樂應當注意學習“的”(斷),音樂“既”是學校的功課(小),學校的功課都應當注意學習“啊”(大)。

引號內的字是為句子的順暢附加的,因為無論在文字上或語言上,常常還一定用很質樸的表明語句。大前提、小前提和斷案不但排列的順序可以變更,常常還有省略。例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