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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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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題既經認定,就應當加以證明,證明可分兩種。

(一)直接證明 即是對於一種主張,找出積極的理由來證明。例如:

孟子曰:“不仁哉梁惠王也!仁者以其所愛及其所不愛;不仁者以其所不愛及其所愛。”公孫醜曰:“何謂也?”“梁惠王以土地之故,糜爛其民而戰之;大敗,將複之,恐不能勝,故驅其所愛子弟以殉之。是之謂以其所不愛及其所愛也。”

——《孟子·盡心》

這篇的主旨是說梁惠王不仁,用“以其所不愛及其所愛”的事實來證明。

(二)間接證明 就是所謂反證,對於一種主張,先證明對方的謬誤,使自己所說的牢固。例如:

……孟子曰:“世俗所謂不孝者五:惰其四支,不顧父母之養,一不孝也;博弈,好飲酒,不顧父母之養,二不孝也;好貨財,私妻子,不顧父母之養,三不孝也;從耳目之欲,以為父母戮,四不孝也;好勇鬥狠,以危父母,五不孝也。章子有一於是乎?”

——《孟子·離婁》

這篇的主旨是說匡章是孝子,用他沒有不孝的事實來證明。

大概,發表自己的主張,不能沒有直接的證明;反駁他人的議論,間接證明最有用。例如,有人主張“足球應當廢止”,他所持的理由是“足球危險”,就可用間接證明法反駁如下:

足球危險,不錯。但是,世間危險的事情很多,火車也危險,飛機也危險。如果因為危險就應當廢止,那麽,火車、飛機也應當廢止了;這是很不合理的。

用這種反駁法應當注意對手的論點變更。若主張“足球應當廢止”的人,因為這個駁議而聲明說:“火車、飛機雖危險,但有用它們的必要,非足球可比的。”他的根據已全然變更了,最初的理由是“足球危險”,後來的理由是“足球危險而且非必要”,所以應當認為新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