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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各種議論的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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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節所述的四種議論,各有缺點;所以單獨使用很不可靠。但是若能將二種以上的議論聯結起來,就成有力的議論了。例如甲有殺乙的嫌疑時,如果在同一事情,得到下列種種事實,那麽甲是犯罪嫌疑人,差不多可以斷定了。

(1)甲的性情粗暴。 (因果)

(2)甲與乙曾因金錢關係有宿怨。 (因果)

(3)某次甲曾用刀和人格鬥。 (例證)

(4)乙被害時,甲不在家,其時為夜半。 (符號)

(5)甲家中有帶血的衣服和刀。 (符號)

以上是三種議論的聯結,若能四種聯結,更為可靠。所應注意的,就是因果論和符號論並不全然可靠,至於例證論和譬喻論更隻能做補充用,力量很微弱,即以上例來說,雖已有五個證據,但最多隻能說甲有嫌疑,至於甲是否殺乙,依然不能斷定。所以,關於這一類事實要下判決,非有確實的人證(如當場見到)或物證(如刀與傷口)不可。因此,裁判官隻能用各種方法引誘甲自行承認,而不能依自己所得的蓋然的證據推斷。因為上麵的事實,甲和別人血鬥或殺的不是乙,甚或別人嫁禍,(4)和(5)都可以存在的,至於(1)(2)(3)都是已過的事,用作證據本來力量很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