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文最簡單的形式,就是單語的定義;複雜的說明文,無非是單語的定義的集合和它們的引申。先就單語的定義來討論。
例如,“人是有理性的動物”是規定“人”的意義的,就是用“有理性的動物”六個字合起來說明“人”的概念。在這六個字中,又可分成兩部分:一、“動物”;二、“有理性的”。“動物”是“人”所屬的類;“有理性的”是“人”在所屬的類中所具的特色,就是“人”和所屬的類中的其他的東西相差的地方,論理學上(3)叫作種差。所以最簡單的說明文的形式是:
類+種差
但說明文隻是這樣簡單,通常不能使人明了,非更詳盡不可。因為說明文所說明的既不一定簡單,而又是對於未知某事物、某事理的人才有作的必要,所以作法上必須的條件便須加多,共有六個,分說如下:
(一)所屬的種類 為了使所說明的事物和其他關係較遠的事物分離,所以須述它所屬的種類;如要使“人”和植物、礦物等分離,就先說他是動物。又以“書籍”和“書信”為例:
(甲)書籍是印刷物。
(乙)書信通常是手寫的。
(二)所具的特色 將所屬的種類雖已敘述而能使它和其他關係較遠的事物分離,但還要使它和關係較近的同屬於一類的分離,所以必須述它的特色;如要使“人”和一切別的動物分離,必須敘述他的特點——“有理性的”。
(甲)書籍是預備永久保存,給多數人看的。
(乙)書信是處理一時的事情,代談話用的。
(三)所含的種類 因要內容明了,使人更易理解,而且理解的內容更充實,所以將事物所包含的種類敘述也是必要。但分類原須有一定的標準,所以敘述分類須將所用的標準同時敘出。
(甲)書籍在版本上,有刻板的、鉛印的;在裝訂上,有洋裝的、中國裝的;在文字上,有洋文的、中文的;在內容上,有關於文學的、關於科學的、關於哲學的等等分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