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們敢就這一假設再做進一步的探討,我們或許要問,我們心理結構中的哪一基本成分在靈魂和神靈這一投射的臆造物中得到反映和再現。無可爭議的是,不論與後來純粹的、非物質的靈魂有著多大的差異,原始的靈魂觀念就其本質而言是別無二致的;這就是說,這一觀念假定人和自然都具有一個二重性質,並假定他們那些已知的屬性和改變都被分布在兩個構成部分上。這種最初的“二重性”(借用斯賓塞[H.Spencer,1893]的術語)與目前我們在區分靈魂與肉體時所提出的並在體現了這種區分的根深蒂固的言詞表達例如,與勃然大怒或昏厥有關的詞語“beside himself”或“coming to himself”[100](同上,第144頁)中得到反映的“二元論”,是完全一致的。
當我們和原始人一樣將某種東西投射到客觀現實中去時,其結果必定是我們承認有兩種狀態的存在。其一,某物被直接投射到感覺和意識之中(即出現在它們麵前);其二,某物雖然是潛在的卻能夠再現。總之,我們承認感知和記憶的並存。或者,更加籠統地說,承認潛意識的心理過程與意識的心理過程的並存。[101]或許可以說,在上述分析中,人或物的“精神”最終導向這樣一種能力,即在對這些人或物的感知停止後,人們仍能對他(它)們進行記憶和再現。
雖然現代科學對意識的和潛意識的心理活動有明確的區分,但是我們當然不能指望也以這種分野來將原始的或現代的“靈魂”觀與人格中的另一半區分開來。泛靈論中的靈魂已將這兩部分的特性合二為一了。它那飄逸易動的品質,它那離開肉體以及暫時或永久占有另一肉體的能力——這些特征都使我們毫無疑問地想起意識的本質。但是,它那藏匿在顯人格之後的存在方式,卻又使人想起潛意識;不變性和不可損毀性都是些無法再歸於意識的心理過程,而必須歸於潛意識的心理過程的品質。因此,我們將後者視為心理活動的真正載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