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與權力
權利,包括所有權、自衛權等,凡是對自己有利的,都屬於權利。所有通過盡自己能力能夠有益於社會的都屬於義務。
一般來說,總是認為兩者相互對應,既然盡了某種義務,就可以要求獲得某種權利;既然享受了某種權利,就必須盡某種義務。就像買賣關係那樣,貨物和金錢的價值是相當的。然而社會上總是有例外的情況,如果兩者不能兼得,那就勢必偏重其中之一。例如楊朱的為我思想,不肯拔一毛以利天下;德國的斯梯納(Strne)和尼采(Nietsche)等,主張唯我獨尊,而認為利他主義是奴隸的道德。這些是偏重權利的學說。墨子的理論,節用而兼愛;孟子說,生與義不可得兼,舍生而取義。這些是偏重義務的學說。現在要比較兩者的輕重,從三方麵來衡量。
(一)用意識的程度來衡量。低等動物,追求食物,維持生命,已經具備了權利的意識;而互相幫助的行為,則從高等動物才開始出現。昆蟲中數蜜蜂和螞蟻進化得最充分。雄蜂蟻能繁殖但不能工作,繁殖完成後,工蜂和工蟻就殺掉雄蜂蟻,因為它們已經無法繼續盡義務了,也就是說不認可它們有什麽權利。人剛一出生就會吃奶,稍大些餓了就求取食物,冷了就求取衣服,已經有權利的意識了,然而義務的意識還未出現。等到長大了,開始懂得有對應於權利的義務。且更進一步會有因公忘私、為國舍家的意識。所以權利的意識比較幼稚,而義務的意識比較高尚。
(二)用範圍的大小來衡量。無論哪種權利,享受到僅僅是一個人;至於義務,例如振興實業、推行教育之類的,享受到利益的人可以非常多。所以權利的範圍小,而義務的範圍廣。
(三)用時效的長短來衡量。無論哪種權利,享受的人僅限於其一生。就比如名譽,雖不是不可以認為是權利的一種,然而當本人死後,則名譽即使仍存在,但其所包含的個人權利的性質也不得不隨著本人而消失。至於義務,例如大禹治水、雷綏佛開鑿蘇伊士運河、蒸汽機和電動機的發明、文學家美術家的著作等,本人雖然死去,但效力卻永遠存在。這就是說權利的時效短而義務的時效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