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罪疚感的起源,精神分析學家的觀點和心理學家的觀點不同;即便是精神分析學家也不容易解釋它。首先,當人們問起罪疚感是怎樣在一個人的心裏產生的時候,我們便做出一個無可爭辯的回答:當人們做了某件他們知道“很壞的”事情時,他們就感覺到犯了罪(虔誠的人稱之為“罪孽深重”)。但是,我們發現,這個回答並沒有告訴我們什麽。或許經過一陣猶豫,我們會補充說,一個實際上還沒有幹壞事,但隻是意識到了有幹壞事傾向的人,也會認為自己犯了罪;於是,人們就會問,為什麽這種傾向在這種情況下被認為是和行動等同的呢?在這兩種情況下,人們將會預測到,邪惡已經作為一種應受指責的、不應付諸實施的東西被認識到了。這種判斷是怎樣得出的呢?人們可能會拒絕這個存在著分辨善惡的一種原始的一一或像人們所說的那樣,自然的——能力的建議。邪惡往往根本不會損傷或危及自我;相反,邪惡也可以是某種他所期望的並給他帶來快樂的東西。顯然,這裏有一種外部影響在起作用;正是它決定了什麽才可以稱為善和惡。既然他們自己的情感不會讓人沿著同一條路走下去,他們就一定會有服從這種外部影響的動機。在人們處於無助和依賴於他人時很容易發現這種動機,可以把這種動機最恰當地稱為害怕失去愛。假如一個人失去了他所依賴的他人的愛,他也將喪失對許多危險的防禦,首先,他將冒這個風險,就是說,這個更強壯的人將以懲罰他的形式顯示出這個人的優勢。因此,所謂惡的東西從一開始就是威脅要使人類喪失愛的東西;由於對這種喪失的害怕,人們就必須避免這種喪失。這就是為什麽一個人是否已經幹了壞事和隻是企圖這樣幹壞事的一個小小的區別;在任何這兩種情況下,隻有當權威已經發現了這種危險,以及將要在這兩種情況下都以同樣的方式做出行為來的時候,危險才會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