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相欲望流是潛意識的。這是我反複強調的上述矛盾關係(ambivalent relation)的一個基本特征。它使我們有可能做進一步的探討和解釋。潛意識中的心理過程並非與我們所能意識到的心理過程完全吻合。前者享有某些非常特別的自由,而後者卻被完全禁止擁有。潛意識衝動的表現之處並不一定就是它的根源所在。它可以表現在與之毫不相幹的方麵,並指向與其初衷相悖的人或關係。通過“移置機製”,它能達到引起我們注意的程度。並且,由於潛意識心理過程具有不可消除性和對修正的不易感受性等屬性,所以在它可能存在的很長一段時期中,如果早期它還算適宜的話,那麽在後期和後來的環境情況中也就必然顯得令人驚奇了。這一切不過是些蛛絲馬跡。但是,隻要對它們進行詳細的闡述,我們就不難看到在我們對文明發展的理解中,它們是何等的重要。
在給這一討論下個結論之前,還有一個要點絕不可忽略,因為它可以為我們後麵的探討做些鋪墊。即使堅持認為塔布禁忌和道德禁忌間有著本質的相似性,我也不會力圖否認它們之間一定存在著一種心理差異這一事實。禁忌為什麽不再以塔布的形式出現,唯一可能的原因是,在支配著它們中的矛盾現象的那些環境情況中出現了某種變化。
在對塔布問題的分析性探討中,我們至此一直沿著我們所能找到的它和強迫性神經症間的一致之處展開的。然而,塔布畢竟不是神經症,而是一種社會習俗。因此,我們麵臨的任務是,解釋在神經症和諸如塔布之類的文化產物之間,什麽差異是最主要的。
我還是以一件簡單的事實作為我的出發點。原始民族所懼怕的是,觸犯塔布必遭報應,通常是害場大病乃至喪命。然而,報應隻降臨於肇事者。在強迫性神經症中,情況就不同了。如果患者做出某些遭忌諱的舉止的話,他所懼怕的是,懲罰不落到他自己的頭上,而是落到別人身上。這個人的身份通常是不明確的,不過經過分析不難發現,這是一個與患者非常親近的人。因此,可以說神經症患者的行為具有利他性,而原始民族則具利己性。隻有在觸犯塔布的肇事者並沒有遭到報應的情況下,這些未開化的人才會產生一種集體感,那就是,他們都因此麵臨危險。至此,他們才親自去執行那個被疏忽了的懲罰,不敢有絲毫怠慢。要解釋這種團結一致的內在機製並非困難。這主要是對某種具有感染力的榜樣的恐懼,是對引起效仿的那種**的恐懼,也就是說是對塔布的傳染特性的恐懼。如果一個人能夠滿足那種被壓製的欲望,那麽,這種相同欲望就會在社團所有其他成員的心中被激發起來。為了壓抑這一**,就必須剝奪受人妒羨的違犯者從其冒險中所獲得的一切成果。在贖罪行為的掩飾下,懲罰會給那些執行懲罰的人一個機會,使他們去步違犯者的後塵。這其實是人類刑罰體係的一個基礎。它是建構在犯罪團體和複仇團體都具有相同的、遭到禁忌的衝動這一正確無疑的假設之上的。在此,精神分析學隻不過是證實了那些虔誠人們的一句口頭禪:我們都是可憐的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