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還有另一個現象,一個更奇怪的現象。在我們的分析中,我們發現在有些人身上自我批評和良心的官能——這是一些心理活動,即排位級別特別高的活動——是潛意識的,並且潛意識地產生著最重要的後果;因此在分析中保持潛意識抵抗的例子絕不是唯一的。但是,這個新的發現卻不顧我們有更好的批判判斷才能,都強迫我們談論一種“潛意識罪疚感”,它比其他的發現更使我們糊塗得多,而且產生了新的問題,特別是當我們逐漸發現,在大量的神經症裏,這種潛意識的罪疚感起著決定性的實際作用,並在疾病恢複的道路上設置了最強大的障礙物。如果我們重返我們的價值觀標準,我們就不得不承認在自我中不僅最低級的東西,就是最高級的東西也可以是潛意識的。就像是給我們提供了一個我們剛剛斷言的有意識自我的證明:即它首先是一個身體的自我。
(第三章)自我和超我(自我理想)
如果自我隻是受知覺係統的影響而發生改變的本我的一部分,即現實的外部世界在心靈中的代表,那麽我們要處理的事態就很簡單了。但還有一個更複雜的問題。
我們假定在自我之中存在著一個等級,一個自我內部的分化階段,可以稱之為“自我理想”或“超我”,對這個問題的看法我已在別處提出了,它們仍然適用。這個現在必須探究的新問題就是,自我的這一部分和意識的聯係不如其他部分和意識的關係密切,這需要做出解釋。
在這一點上,我們必須稍微擴大一些我們的範圍。我們通過假設(在那些患憂鬱症的人裏麵),失去了的對象又在自我之內恢複原位,就是說,對象貫注被一種認同作用所取代,這樣我們就成功地解釋了憂鬱症的痛苦紊亂。然而,在當時,我們並沒有意識到該過程的全部意義,也不知道它有多麽常見和典型程度如何。自此我們開始理解,這種替代作用在確定處在我所采取的形式方麵起著重要的作用,在形成它的所謂“性格”方麵也作出了很大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