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另一方麵,我們也可以說,催眠關係——如果這一表述是許可的話——是具有兩個成員的群體形式。把催眠與一種群體形式相比較並不是一個好對象,因為它與一種群體形式是等同的,這樣說確實是真的。從該群體的複雜構造當中,它為我們分離出一種因素——個人對領袖的行為。催眠通過它的數量限製與群體形式區分開來,正像它通過缺乏直接的性傾向而與愛本身區分開來一樣。在這方麵,它處於群體形式和愛這二者的中間地位。
正是那些其目的被抑製的性衝動才在人們之間取得如此持久的聯係,看到這一點是有趣的。但這從如下事實中容易得到理解:它們不能得到完全的滿足,而其目的未被抑製的性衝動,則通過能量的釋放——每當性目的被達到時——而受到格外的降低。當性感的愛被滿足時,其命運是消失。因為對這種愛來說,要能持續存在,它必須從一開始就與純粹情感的成分——即與其目的受抑製的情感成分——相混合,或者它本身必須經曆這樣轉變。
要不是催眠本身顯示出理性解釋還不能令人滿意的某些特征,那麽它就會為我們直接解決群體的力比多成分之謎了。迄今為止我們把催眠解釋為排除了直接性傾向的一種愛的狀態。在催眠中仍然存在著許多我們必須承認是未得到解釋的神秘的東西。它包含著麻痹的額外因素,這種因素源自某個強者和某個無力無助者之間的關係——可能提供向動物中出現的驚恐性催眠的轉變。它得以產生的方式及其與睡眠的關係尚不清楚。某人服從於催眠的令人困惑的方麵,而其他人又完全抵抗催眠,這使人注意到仍然未知的某種因素,這種因素在催眠中得到了實現,也許隻是使得催眠顯示的純粹力比多傾向成為可能。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其他方麵出現完全暗示性的順從,被催眠者的道德良心也可能顯示出抵抗。但這可以歸咎於如下事實:在通常實施的催眠中,可能仍然保留著某種認識:所發生的東西僅僅是一種遊戲,是對生活更為重要的另一情境非真實的再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