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醫生有一個陶瓷花瓶,雖然,它並不值什麽錢,但卻非常漂亮;這是它的一個女患者(已結婚)送給他的很多禮物中的一個。當然,還有不少其他很貴重的禮物。當她患了一種心理疾病的時候,除了這個花瓶外,他將她送的所有的禮物都給了她的親戚,而這件禮物是如此的漂亮,因此,他舍不得送給他人。但是,對這個花瓶的占有使這個謹慎的人產生了強烈的內心衝突,他自己也完全明確他的這一行為是不適宜的;但他安慰自己說這個花瓶並不貴重,而且很難攜帶,以此來消除良心的指責。幾個月以後,當需要讓律師發表一個聲明的時候,他發現這個患者拖欠自己治療費用,這再一次使他表現出了自責行為。如果這個患者的親戚知道他私自占有這些東西,他們會通過法律程序指責自己,這使他很煩惱。有一段時間,他的這種內心譴責是如此強烈,以致他想放棄這個患者的比這個花瓶的價值多100倍的欠款,以此作為一種補償,以使他對這個東西的占有合理化。然而,他的這一想法並沒有占上風。”
“當他處於這一狀態的時候,他碰巧要給這個花瓶換水。盡管他很少打破東西,而且他對自己的身體活動有很好的控製,但是,他仍表現出了一個超乎尋常的閃失動作——而且這個動作與他要完成的活動,在機能上沒有任何聯係,結果是這個花瓶從這個桌子上掉了下來,四分五裂。實際上,就在前一天的晚上,他還決定——當然,並非沒有遲疑——將這個裝滿花的花瓶放到餐廳客人的麵前,當這個花瓶破了後,他想到了這件事,而且,他很焦慮地注意到,這個花瓶本不在臥室,是他從其他地方拿進來的。驚奇之餘,他撿起了這些碎片,心想或許它可以修複;但不幸的是,幾個大的碎片又從自己的手裏滑落,又摔得粉碎。這樣,這個花瓶就完全報廢了。毫無疑問,這個失誤行為的潛在目的是,通過消除他私自占有的東西,來支持這個醫生的法庭辯論,使他避開了私自占有他人東西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