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經成功地使一個不再年輕的未婚婦女免除了症狀情結,該情結使她遭受了大約15年的折磨,並使她完全不能參加生活中的任何活動。現在她感到病好了,並積極從事各種活動,以發展她那較好的才能,獲得一些承認、享受和成功,盡管這一時刻來得晚了些。但是,隻要有人讓她知道或她自己感到,她太老了以至於無法完成這個領域的工作,她的每一個努力便終結了。本來每次這類結果顯然會使其舊病複發,但她再也不可能患那種病了。相反,每次她都會遇到意外事情,使她暫時終止活動並引起她的痛苦。在她正做某事時,她或者摔倒而扭傷腳踝,或碰傷膝蓋,或碰傷手。若有人讓她知道她自己應對這些明顯的意外負責時,據說她就改變了方式,於是相同的煩惱不再導致意外事故,而是導致各種小毛病——如黏膜炎、咽喉炎和流行性感冒,或風濕性腫脹——直到最後,她下決心放棄所有嚐試時,整個**才算結束。
我們認為,關於對懲罰的潛意識需要的起源,已是毫無疑問的了。這種需要看上去好像是良心的一部分,又像是我們的良心向潛意識的一種延伸;它必定和良心有共同的源泉,因此和一部分已被超越內化和接受的攻擊性相符合。假如這些觀點是對的,為了實踐之目的,我們有理由將這種需要叫做“潛意識罪疚感”。在理論上,我們還懷疑,我們是否應假設所有已從外部世界退回的攻擊性都受超我的約束,並因此反對自我呢?是否應假設這些攻擊性的一部分作為一種自由的破壞性本能,繼續在自我和本我中進行著沉默而怪秘的活動呢?後者的可能性更大;但是對於它,我們知之甚少。無疑,當超我最初形成時,超我這個機構所接受的是兒童指向其父母的攻擊性,由於兒童**的固著作用和所遇到的外部困難,他無法向外發泄這種攻擊性,因此,超我的嚴厲性並不與養育的嚴格性簡單地相對應[見前麵第62頁]。很可能是當後來出現壓製攻擊性的場合時,這種本能就會采取每當在關鍵時刻就向它展開的那一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