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弗洛伊德文集1:癔症研究

第42章 理論(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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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這些心理狀態是這樣不同,雖然這些狀態在最重要的方麵是一致的,能被歸類為自我催眠,但采用“類催眠”來表示似乎較合適,因為它強調了這種內在的相似性。它總結了上麵所引證的由莫比斯提出的觀點。然而,最重要的是它表明了自我催眠的本身,即在癔症現象產生方麵的重要作用在於它使轉換較容易發生,並且(通過記憶缺失)保護轉換的觀念不被磨滅——這種保護最終導致心理分裂的增加。

如果一種軀體症狀是由一個觀念所引起,並且通過它而反複出現,我們應當期望聰明的病人能通過自我察究而意識到兩者的聯係。他們可能通過經驗而知道軀體現象出現的同時正是對一種特殊事件的回憶。確實,基本的因果關係對他們來說是不知道的,但我們所有的人總知道什麽樣的觀念使我們哭、笑或臉紅,縱然我們對這些意念性現象的神經機製一點都不理解。但有時病人確實已注意到這個關係,並意識到這一點。例如,一位女士可能說她有輕度的癔症發作(或許是顫抖和心悸)來自於某些大的情緒障礙,並且隻有在記起某一意外事件時重複發作。但許多症狀或癔症症狀的大多數確實並不是這樣的情況。即使聰明的病人也覺察不到他們症狀的出現是一個觀念的結果,而按照他們自己的解釋,把這些看作是生理現象。如果他們不這樣認為的話,則癔症的心理理論必定達到一個相當水平的時代。

似乎有可能相信的是:雖然症狀的本質最初是意念性的,但是症狀的重複,用朗姆伯格的話來說(1840,第192頁)是把它們“印刻”在身體中,至此這些症狀不再以心理過程為依據,而以神經係統的改變為依據,在其發生的同時,它們可能會變得自我滿足,覺得是真正的軀體症狀。

這個觀點本質上既非站不住腳,也非未必確實。但我相信我們的研究闡明癔症理論的新見解正在於顯示了這個觀點至少在許多病例中不符合實際。我們認識到,“當我們在引起患者對意外事件的清晰回憶和引起其伴隨的情感這兩個方麵取得成功時;當病人已最能夠詳細描述那個意外事件,並把情感置於言語之中時,我們見到大多數各種不同的、已持續多年的癔症症狀立即和永遠地消失”。在這些頁中所報告的病例為支持這些斷言提供了一些證據。“我們可以把這個格言反過來說:‘當原因停止時,結果也停止。’從這些研究中得出的結論是:起決定作用的過程(即對意外事件的回憶)持續數年在操作著——不是間接地,通過一係列中間因果的聯係,而是作為一種直接釋放的原因——就像一個意外事件過去很久以後,在清醒意識中回憶起這個心理痛苦時仍激起淚腺的分泌一樣。癔症發作主要來自於回憶。”但倘若是這樣——如果心理創傷的記憶無疑被看作一個當時的動因,就像一個異物強行長期進入後,並且如果病人並沒有意識到這些記憶及其出現,那麽,我們必須承認存在著潛意識的觀念,並起著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