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類情況則不是由記憶的內容而定,而是由患者在接受這些所談及經曆時的心理狀態而定。因為我們在催眠狀態下發現癔症症狀的那些病因觀念對症狀的持續存在並無意義,持續存在的原因在於其發生在嚴重的無能為力的情感支配下,如驚恐,或發生在確乎異常的心理狀態下,如半催眠的蒙朧狀態下的白日夢、自我催眠等。在這些情況下,正是各種心理狀態的性質使患者對該事件不能產生反應。
上述兩類情況自然是可以同時發生的,而且事實上也往往如此。當創傷本身發生作用的同時,而情感又處於嚴重無能為力的情況下,或發生在意識的非正常狀態時,就會出現這種情況。但另外一些情況似乎也確實存在,即許多人的心理創傷往往產生上述異常的狀態之一,這種狀態轉而使患者不能產生反應。
然而,這兩類情況的共同點在於不能產生反應的心理創傷不能用聯想的方法產生效果。第一類患者是立意要忘卻痛苦的經曆,因而盡可能地把它們從聯想中排斥出去;而第二類患者因為正常和異常的意識狀態之間沒有廣泛的聯想性的連結,故而聯想性方法失敗,我們接下來就進一步探討這個問題。
因此可以說,那些病理性的觀念,之所以會帶有鮮明性和情感強度持續存在,是因患者通過發泄和在無抑製的聯想狀態中進行再現而摒棄了正常的磨滅過程。
我們已闡明了我們經驗中所示的情況,即心理創傷發展為癔症現象的情況。其中,我們曾談到引起病理觀念時的意識的異常狀態,並強調這樣一個事實,即不是在患者正常狀態的記憶中,而是在患者催眠狀態下的記憶中去尋找起作用的心理創傷。我們愈是多注意這個現象,就愈相信,那些著名的典型的病例在“雙重意識”(double conscience)狀態下存在明顯的意識分裂,這在每一個癔症患者中都有輕度的存在,而且這種分裂傾向及其伴生的意識的異常狀態(我們統稱為“類催眠狀態”)是這種神經症的基本現象。在這些觀點上,我們與比納和二位讓內(皮埃爾和朱爾斯)不謀而合,盡管我們沒有他們在麻醉病人身上所得到的驚人發現這種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