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以上所雲之死斷無作,即為見之本。《大般若經·佛母品》開十四難而為六十二.先計色蘊有常等之四句:一、色為常;二、色為無常;三、色為常無常;四、色為非常非無常。他之受等四蘊亦然,合為二十句。此計過去之五蘊者也。又,計色有有邊無邊等四句:一、計色為有邊,謂空之十方上下邊際有窮極也;二、計色為無邊,與上相反;三、計色為有邊無邊;四、計色為非有邊非無邊。他之四蘊亦然,合為二十句。此於現在五蘊之所執也。又,計色有如去不如去等四句:一、計色為如去,謂人來而生於此間,去而至於後世,亦如是也;二、計色為不如去,謂過去無所從來,未來亦無所去也;三、計色為如去如不去,謂身神和合而為人,死後神見有第三句過,而計此句也。計他之四蘊亦然,合為二十句。此於未來五蘊之所見也。三世合而有六十句,於此加身與神之一異二見而為六十二見。此六十二見,但為斷常有無之邊見也。
妄立虛假名[1],何為真實義[2]。惟有過量人[3],通達無取舍[4]。以知五蘊法[5],及以蘊中我[6],外現眾色像,一一音聲相,平等如夢幻[7]。
[1]六十二見立種種見之名目,皆是假名目。
[2]言凡夫外道二乘所執所雲皆非真實義也。
[3]過量人,非常人所能量度之人也。
[4]通達涅槃真理,不取涅槃,不舍涅槃。
[5]《百法鈔》一:“問:五蘊法者,其體如何?答:一切諸法,不過百法。合百法為五蘊也。法者,法體也,謂我身法體也。以常一主宰,所依五蘊體為法也。”
[6]即五蘊中常一主宰。
[7]知五蘊與我及色像音聲,皆平等而如夢幻。
不起凡聖見[1],不作涅槃解[2],二邊三際斷[3]。常應諸根用[4],而不起用想[5]。分別一切法[6],不起分別想[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