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章明明以性命二字相對相連為言,故自始為說性理者所注意。然趙岐(《孟子注》)朱子(《孟子章句》或問語類)戴震(《孟子字義疏證》(第二十八條)程瑤田(《論學小記》)諸氏所解,雖亦或有精義,究不能使人感覺怡然理順者,則以諸氏或不解或不注意此處之性字乃生字之本訓,一如告子所謂“生之為性”之性(孟子在此一句上,並不駁告之,阮氏已詳言之矣),此處之命字乃天令之引申義,一如《左傳》所稱邾子“知命”之命,故反覆不得其解也。此一章之解,程朱較是,而趙氏戴震轉誤。程氏最近,又以不敢信孔孟性說之異,遂昧於宋儒分辨氣質義理二性之故。茲疏此章之義如下。
孟子之亟言性善,非一人獨提性之問題而謂之善,乃世人已侈談此題,而孟子獨謂之善以辟群說也。告子之說,蓋亦當時流行性說之一也。其言以為“生之謂性”,孟子隻可訾其無著落,不能謂此語之非是,此語固當時約定俗成之字義也。(如墨子訾儒之“樂以為樂”,謂之說等於不說則可謂之非是則不可。)故孟子之言性,亦每為生字之本訓,荀子尤甚。
孟子之言命,字麵固為天命,其內含則為義,為則,不盡為命定之訓也。其為義者,“孔子進以禮,退以義,得之不得曰有命,而主癰疽與侍人瘠環,是無義無命也。”此雖聯義與命言,亦正明其相關為一事也。其為則者,孟子引詩,“天生蒸民有物有則”,而托孔子語以釋之曰,“有物必有則”。《孟子》之“物”則二解皆非本訓(物之本訓為大物,今所謂圖騰也。則之本訓為法憲,今所謂威權也,說別詳),然既以為天降物與則,是謂命中有則也,故謂“盡其道而死者,正命也”。
字義既定,今疏此一章曰,口之好美味,目之好好色,耳之樂音聲,鼻之惡惡臭,四肢之欲安佚,皆生而具焉者也,告子所謂“食色性也”。然此亦得之於天者。“天生烝民,有物有則,民之秉彝,好是懿德”(均從孟子所解之義)。天命固有其正則焉,故君子不徒歸口、耳等於生之稟賦中,故不言“食色性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