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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附錄 中國曆史研究法補編(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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綱目體是《王陽明年譜》首創的,第一行和平敘體相同,第二行也低一格,標一個很大的綱,第三行以下低二格,記這個綱所涵的細目。譬如綱記了某月某日宸濠反,目便記宸濠造反的詳情;綱記了是年始揭知行合一之教,目便記知行合一的意義。一事完了,又重新作別事的綱,繼續記別事的目也分別低一格二格。這種體例有一種困難,到底要多大的事情才可作綱?有綱無目,有目無綱,可以不可以?很要費斟酌。弄的不好,容易專記大事,忽略小事。假使大事小事都有綱有目,又不相稱。但我仍主張用這體,使得讀者較容易清楚;但作者須用心斟酌。

此外假使有一種人,有作年譜的必要,而年代不能確定,無法作很齊整的年譜,就可以作變體的。如司馬遷很值得作年譜,而某年生,有幾十歲,絕對的考不出。隻有些事跡遠可考知是某年作的,某事在先,某事在後,雖然不能完全知道他的生平,記出來也比沒有較好。王國維的《太史公係年考略》便是如此。

像司馬遷一類的人很多。文學家如辛棄疾、薑夔都沒有正確完整的遺事。辛棄疾的史料還可勉強考出。對於薑夔可沒有辦法。但是他們的詞集中,有不少的零碎事跡,鉤稽出來,也略可推定先後。這種人的年譜,雖然作起來無首無尾,也還可借以看他生平的一部分。所以變體的年譜也不可廢。

還有一種合譜,前人沒有這樣作過。合傳的範圍可以很廣,事業時代都可不必相同,所以前人已經作得很多。年譜若合二人的生平在一書內,最少也要二人的時代相同。我們看,從前有許多人同在一個環境,同做一種事業,與其替他們各作一部年譜,不如並成一部,可以省了許多筆墨,和讀者的精神。譬如王安石、司馬光年紀隻差一歲,都是政黨的領袖。皇帝同是這一個,百姓同是這一些,敵國同是金夏,官職同是最高。不過政治上的主張不同,所以一進一退,演成新派舊派之爭。我們若拿他二人作譜主,盡搜兩黨的活動事跡,在一部年譜之內,看了何等明了,何等暢快。從前作者不會想到這種體裁,所以蔡上翔隻作王荊公年譜,顧棟高隻作《司馬溫公年譜》,我們仍舊隻能得片麵的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