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古代哲學史

第31章 古代哲學的終局(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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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碑是“法”,拓本是“佴”,是“副”。墨家論法,有三種意義:(一)一切模範都是法(如上文所引《法儀篇》)。

(二)物事的共相可用物事的類名作代表的,也是法(看第八篇第二、三章)。

(三)國家所用來齊一百姓的法度也是法。如上文所引《墨辯》“佴所然也者,民若法也”的話,便是指這一種齊一百姓的法度。荀子說:“墨子有見於齊,無見於畸。”(《天論篇》)墨子的“尚同主義”要“壹同天下之義”,使“上之所是,必皆是之;上之所非,必皆非之”。故荀子說他偏重292“齊”字,卻忘了“畸”字,畸即是不齊。後來“別墨”論“法”字,要使依法做去的人都有一致的行動,如同一塊碑上摹下來的拓本一般;要使守法的百姓都如同法的“佴”。這種觀念正與墨子的尚同主義相同,不過墨子的尚同主義含有宗教的性質,別墨論法便沒有這種迷信了。

上文所引《墨辯》論“法”字,已把“法”的意義推廣,把 佱兩個字合成一個字。《易經?噬嗑卦?象傳》說:“先王以明罰飭法。”法與刑罰還是兩事。大概到了“別墨”時代(四世紀中葉以後),法字方才包括模範標準的意義和刑律的意義。如《尹文子》說:

法有四呈:一曰不變之法,君臣上下是也。二曰齊俗之法,能鄙同異是也。

三曰治眾之法,慶賞刑罰是也。四曰平準之法,律度權衡是也。

《尹文子》的法理學很受儒家的影響(說見上章),故他的第一種“法”,即是不變之法,近於儒家所謂天經地義。第二種“齊俗之法”指一切經驗所得或科學研究所得的通則,如“火必熱”、“圓無直”(皆見《墨辯》)等等。第三種是刑賞的法律,後人用“法”字單指這第三種(佛家所謂法,〔達摩〕不在此例)。第四種“平準之法”乃佱字本義,無論儒家、墨家、道家,都早承認這種標準的法(看《孟子?離婁篇》、(荀子?正名篇)、《墨子?法儀》、《天誌》等篇及《管子?七法篇》、《慎子》、《尹文子》等書)。當時的法理學家所主張的“法”,乃是第三種“治眾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