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辟也者,舉也物而以明之也。?也物即他物。把他物來說明此物,叫做譬。《說苑》有一段惠施的故事,可引來說明這一節:
梁王謂惠子曰:“願先生言事則直言耳,無譬也。”惠子曰:“今有人於此,而不知彈者,曰:彈之狀何苦?應曰:彈之狀如彈,則諭乎?”王曰:
“未諭也。”“於是更應曰:彈之狀如弓,而以竹為弦,則知乎?”王曰:
“可知矣。”惠子曰:“夫說者固以其所知諭其所不知而使人知之今王曰無譬,則不可矣。”
(五)侔也者,比辭而俱行也。?侔與辟都是“以其所知諭其所不知而使人知之”的方法,其間卻有個區別。辟是用那物說明這物;侔是用那一種辭比較這一種辭。例如公孫龍對孔穿說:
龍聞楚王……喪其弓,左右請求之。王曰:“止。楚王遺弓,楚人得之,又何求乎?”仲尼聞之曰:“ ……亦曰‘人亡之,人得之’而已。何必楚?
”若此仲尼異“楚人”於所謂“人”。夫是仲尼異“楚人”於所謂“人”,而非龍異“白馬”於所謂“馬”,悖(《公孫龍子》一)。174這便是“比辭而俱行”。
辟與侔皆是“使人知之”的方法。說話的人,已知道那相比的兩件,那聽的人卻知道一件。所以那說話的人須要用那已知的來比喻那不知道的。因此這兩種法子,但可說是教人的方法,或是談說的方法,卻不能作為科學上發明新知識的方法。
(六)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獨不可以然也。?《說文》:“援,引也。”
現今人說“援例”,正是此意。近人譯為類推(Analogy)。?其實“類推”
不如“援例”的明白切當。援例乃是由這一件推知那一件,由這一個推知那一個。例如說:
《廣韻》引《論語》“子西佊哉”。今《論語》作“彼哉”。因此可見《墨辯》“辯爭彼也”的“彼”字或者也是“佊”字之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