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之中取大,害之中取小。……利之中取大,非不得已也。害之中取小,不得已也。所未有而取焉,是利之中取大也。於所既有而棄焉,是害之中取小也。……害之中取小也,非取害也,取利也。其所取者,人之所執也。遇盜人而斷指以免身,利也。其遇盜人,害也。斷指與斷腕,利於天下相若,無擇也。死生利若一,無擇也。……於是為之中而權輕重之謂求。求,為之(之通是)。非也。害之中取小,求為義為非義也。
……細看這個公式的解說,便知“別墨”的樂利主義並不是自私自利,乃是一種為天下的樂利主義。所以說:“斷指與斷腕,利於天下相若,無擇也。”可以見“利之中取大,害之中取小”,原隻是把天下“最大多數的最大幸福”作一個前提。
論辯
辯的界說?墨家的“辯”,是分別是非真偽的方法。《經?上》說:
辯,爭彼也。辯勝,當也。《說》曰:辯,或謂之牛,或謂之非牛,是爭彼163也。是不俱當。不俱當,必或不當。不當若犬。
《經說?下》說:
辯也者,或謂之是,或謂之非,當者勝也。
“爭彼”的“彼”字,當是“亻皮”字之誤(其上有“攸,不可兩不可也”,攸字亦佊字之誤。 形近而誤。)亻皮字《廣雅釋詁》二雲:“邪也。”王念孫疏證雲:“《廣韻》引《埤蒼》雲:‘佊,邪也’;又引《論語》‘子西佊哉’。今《論語》作彼。”據此可見佊誤為彼的例。佊字與“詖”通。
《說文》:“詖,辯論也。古文以為頗字。從言,皮聲。”詖、頗、佊,皆同聲相假借。後人不知佊字,故又寫作“駁”字。現在的“辯駁”,就是古文的“爭佊”。先有一個是非意見不同,一個說是,一個說非,便“爭佊”
起來了。怎樣分別是非的方法,便叫作“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