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條和前條,隻是一個問題,應該一貫的解決。原來因果律是自然科學的命脈,從前隻有自然科學得稱為科學,所以治科學離不開因果律,幾成為天經地義。談學問者,往往以“能否從該門學問中求出所含因果公例”為“該門學問能否成為科學”之標準。史學向來並沒有被認為科學,於是治史學的人因為想令自己所愛的學問取得科學資格,便努力要發明史中因果。我就是這裏頭的一個人。我去年著的《中國曆史研究法》內中所下曆史定義,便有“求得其因果關係”一語。我近來細讀立卡兒特著作,加以自己深入反複研究,已經發覺這句話完全錯了。
《研究文化史的幾個重要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