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營環境方麵
與其他行業一樣,酒店集團的發展深受外部環境影響。集團的經營環境包括金融環境、法律環境和體製環境三個方麵。在金融環境方麵,西方發達國家的金融環境較為完善,國家以直接投資、設立基金和減稅等多種形式支持酒店集團的發展。如雅高酒店集團在發展初期獲得法國政府60%的酒店總投資支持。由於西方國家的資本市場、證券市場比較成熟,酒店集團能夠順利通過股票上市進行大規模融資,以實現集團低成本擴張。如雅高集團在後期的並購中,每次都能夠從資本市場上籌集數億美元資金。在法律環境方麵,國外許多國家都有成熟的旅遊法和酒店法來保證和支持本國酒店業健康有序發展。美國在1979年就有了《全國旅遊政策法》,墨西哥也在1979年頒布了《旅遊法》,日本則在1963年就製定了《旅遊基本法》。酒店集團在擴張過程中的種種矛盾,如並購、重組、控股和特許經營等,都能借助於法律途徑順利解決,實現了公平與效率的統一。在體製環境方麵,西方發達國家的管理體製較為健全。比如在英國,政府隻是鼓勵酒店在員工培訓方麵投資,但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來強製執行。政府在酒店培訓市場出現問題的時候才會加以幹預,主要是為酒店提供更大的勞動力選擇權以使酒店應對全球化所帶來的壓力。
我國金融環境和資本市場發展不夠成熟,導致我國酒店集團融資能力差、擴張成本高及經營風險大。從法律環境方麵來看,我國旅遊法規建設嚴重滯後於旅遊業的發展。至今沒有出台涉及旅遊業及酒店業的較為完善的相關法規。酒店集團在發展過程中遇到的法律問題隻能借鑒行業法規和地方法規解決,既不能保證公平,又不能保證效率,導致惡性低價競爭等問題時有發生。因此,法律環境的不完善製約了我國酒店集團競爭力的提高。從體製環境方麵來看,酒店與各級政府部門有行政隸屬關係。條塊分割與多頭領導現象嚴重,政府在企業重組過程中進行過多行政幹預,加上地方保護主義盛行,其結果必然是政企不分,阻礙了酒店集團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