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文化史(插圖版)

第五節 以法為教:法家學術與政治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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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家的緣起

圖4-5-1 韓非子像

法家是中國先秦時期的重要學派之一。法家的思想先驅可追溯到春秋時的管仲、子產,實際創始者是戰國前期的李悝、吳起、商鞅、慎到、申不害等,而戰國末期的韓非則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法家的代表著作是《管子》(作者有多人,係戰國至漢代間人假托管仲之名而編撰的,共86篇,現存76篇)、《商君書》及《韓非子》等。作為一個學術派別,法家成員構成複雜,其具體觀點不盡相同,但都主張以“法”治國。也就是說,法治觀念是法家作為一個學派的核心思想標誌。應該指出的是,法家在整個先秦時期雖是一個事實存在,但其內部成員之間並不像儒家、墨家等其他學派那樣,相互間沒有明顯的學術師承關係或者積極的學術交往與探討。法家作為學術派別意義上的概念,至西漢初年才正式由史學家、思想家司馬談首次命名。司馬談在《論六家要旨》中,對陰陽、儒、墨、名、法、道等六家先秦時期的學說進行了概括,就各家的特點、得失進行了富有卓識的評論:“法家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法家嚴而少恩,然其正君臣上下之分,不可改矣”。後人談論法家,都由司馬談的說法展開。

和先秦其他諸子的產生情況一樣,法家的出現和最終形成有它具體學術淵源和社會政治背景。從學術淵源上看,一般認為法家出於主管刑獄的“理官”,班固《漢書·藝文誌》中最早明確提出此說:“法家者流,蓋出於理官,信賞必罰,以輔禮製。”理官之職,春秋時期開始常設,是專職的司法官,他們專職研究刑律並運用於實踐,為後來法家學說的產生創造了學理上的前提條件。不過,法家產生的真正原因,還在於春秋戰國時期具體社會曆史背景的影響。我們知道,古代中國是一個典型的農業社會,農業生產的變化對社會生活的影響具有決定性的意義。西周以來實行的一直是井田製,這種農業生產製度是周朝統治者推行禮樂治國策略的經濟基礎和保證。但是自西周後期開始,周王室統治的經濟基礎井田製就開始動搖。春秋中後期,隨著鐵製農具在農業生產中的使用,牛耕開始普遍推廣,社會生產力有了顯著的提高。因此,大量荒田被開發出來,在公田(即井田)之外形成“私田”,井田製逐漸趨於瓦解。到了戰國時期,以一家一戶為單位的個體耕作最終完全代替了原來井田製下的集體協作,封建個體經濟逐漸占據了農業生產的主導地位。隨著生產關係的改變,社會結構和政治模式也相應地發生了變化。井田製的瓦解決定了宗法分封製也無法繼續施行,周王室失去了節製天下的力量,王權旁落,諸侯異政,大夫擅權,形成了儒家學者口中“禮崩樂壞”的混亂局麵。在政治製度上,西周之後以德使民、以禮治天下的施政策略走向失敗。在“禮治”對社會治亂無效的情況下,隻有另尋其他的方式和途徑。同時,新興經濟、政治力量獲得政權後,著力鞏固自己的統治,也要求尋找新的統治方針。所以,從春秋後期開始,為了滿足新興經濟、政治力量的要求,解決新的社會狀況下的諸種難題,諸侯國中出現了一股改革、變法的熱潮,以法治國成為當時主政者的選擇。一大批有經驗、有理想的政治家,比如最早的子產、管仲到稍後的吳起、商鞅等,通過變法,以圖富國強兵,在諸侯混戰中保存國體,並發展壯大。在變法改革的運動中,製定成文法是各位改革家首先而且是必然的一步。因此,隨著變法的展開,在當時便形成了一場轟轟烈烈的成文法運動:鄭國、晉國相繼“鑄刑書”、“鑄刑鼎”,趙國頒布了《國律》,魏國有《大府之憲》,楚國則有《憲令》,秦國有《秦律》,如此等等。這些成文法和變法者的許多具體施政措施一起,成為法家早期思想觀念的體現,並成為法家思想後來能夠在學理上進行總結、提高的基礎,也是韓非子這樣的法家集大成者能夠出現的前提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