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社會教育社研究

(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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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第四次年會繼續遞交相關提案可見,社教社第二、第三屆年會決議呈交教育部,並沒有取得相應效果。實際上,除去年會議案上呈,社教社還通過1934年1月教育部召開民眾教育委員會契機,集中討論了社教人員待遇等問題,並形成“社教人員任用及待遇規程”決議案,遞交相關主管司及教育部參事處。社教司第三科科員顧良傑對此抱以極大樂觀:“中國社會教育社曆屆社員大會,迭有呼籲,該社理事會,業據以呈部核辦,教部當然表示同情。惟此事有一前提,即欲求待遇與學校教職員平等,則其人員之任用,必勿冗濫,必求合格,必受上級教育行政機關之考核,果能依此辦理,足見社教人員之任用,其資格規定,亦甚嚴密而不能隨便,且任用後須經上級核準,則其不合格者,自不得濫竽充數,如此,則待遇方麵,自當與學校教職員一律而不致再有歧視,此教育部製定該項規程草案之本旨也。現該案既經大會決議成立,交主管司及教育部參事處,會同修正,大前提既解決,將來各細目之磋商修改,自較容易。此可向吾社教服務同人,預為告慰者也。”[148]可惜,由教育部召開的民眾教育委員會所通過的決議案,依然未果。

由此可見,社會教育人員待遇問題,並不僅僅是簡單的學校教育與社會教育同一地位的觀念問題,更有社教人員的任用資格緊密相連,而任用資格的規定和核準,又與社會教育人才培養問題、社會教育督導問題直接相關。換句話講,隻有建立起較為合理的社會教育人才培養體係,規範的督導體係,大量合格的、受過社會教育係統訓練的專門人才出現,才能保證任用資格規定落到實處,如此,才能正式解決社會教育人員的待遇問題,環環相扣,缺一不可。由此,第四屆年會關於社會教育人員待遇便改變方向,將社會教育人員任用和待遇作為整體推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