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社會教育社研究

(一)薪酬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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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後,教育界大多采取職位功績製和訓練功績製相結合的方式,按照職位、學曆及年限來核定薪水,而對於社會教育人員,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多依慣例自行酌定標準。據調查數據顯示,社教人員薪酬待遇地區差異明顯,以民眾教育館為例,江蘇省各縣市立民眾教育館館長最高的為60元,最低24元,平均數為40元,館員最高為42元,最低為0元(兼職不兼薪)[119];山東省民眾教育館館長平均數為26.17元,館員平均數為19.11元;浙江省各縣民眾教育館館長薪俸中數為20~25元。而當時全國中小學教職員薪金中數,中學的為37.96元,其中校長90元,主任49.19元,教員53.67元,職員27.10元;小學校長實驗小學月薪中數為57.85元,普通小學月薪中數為24.30元,教師實小月薪中數為42.89元,普小中數為20.52元。[120]相比之下,民眾教育館館長及館員的薪金較低,“民眾教育館職員待遇應與學校教職員相同”,“縣立民眾教育館人員待遇應與小學教職員看齊”,成為社會教育界大力呼籲的重點。[121]

表5-7 江蘇省立社會教育人員待遇標準表(1934)[122]

20世紀30年代初,全國小學教師的薪水及生活狀況並不樂觀,許多小學教師為了維持生活,不得不身兼數職,才能勉強糊口,既無精力從事其他活動,更無餘力去提升自己的業務水平。“目下政治不寧,社會衰頹,直接間接,使小學教師,態度消極,生趣索然,致樂業專業精神,不能充分表現出來。如各級小學經費,因荒災的關係,往往不能按期發放;教師仰事俯畜之資,既十分微薄,而又時時發生恐慌現象;對於事業,不免常抱‘做一日和尚撞一日鍾’的思想。”[123]當時報紙上,常常出現長篇累牘地報道小學教師因欠薪、扣薪而導致的請願、請假、怠教、罷教等突發事件,1934年9月29日《東南日報》報道餘杭縣拖欠4個月小學教師薪水,“學校辦公室的教員,好似監獄署裏囚人,大家隻得相對而泣”,引起社會人士的強烈反響。[124]相比之下,社會教育機關工作人員的待遇明顯偏低。當時中小學教職員的待遇“已屬微薄”,社會教育教職員的待遇則更是連其“個人的夥食都難以維持”。[125]其境況可想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