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上,早在1932年,鑒於“培養此項專門人才實為促進民眾教育之基本工作,曾經疊次通令各省市設社會教育或民眾教育人員訓練機關,或就原有之教院,或師範學校內,設立專係或專科,以培養此項人才”[115],但效果不甚明了。1933年11月,社教社將第二屆年會決議案限期設立社會教育人才訓練機關四項辦法呈請教育部,次年2月,教育部通令各省選擇辦理,各省市紛紛響應。截至1934年,“以分布情形說,全國已舉辦或籌設民教人才訓練機關者有蘇、浙、冀、豫、魯、粵、鄂、贛、皖、秦、晉、川、綏、甘、滇、察、桂及上海、北平、青島等二十省市”,此外,寧夏及南京、威海衛等省市,“亦已在各種師範學校內,增設關於社會教育或民眾教育課程”。[116]1937年4月,教育部為推進全國社會教育起見,製定《各省市民眾學校師資訓練辦法》,規定各省市教育廳局應集中舉辦或分局舉辦民眾學校師資訓練班,招收初級高級中學、師範學校或同等學校尚未就業者,甄別訓練,其訓練期分別定為3個月至6個月。1938年7月,教育部頒布《師範學校規程》,其中列有社會教育專修科一種,3年畢業,並要求於必要時得改為係,5年畢業。由此,原本中小學教師、基層公務員的巨大人才儲備庫向社會教育專門人才敞開,有中國特色的社會教育師資培養體係逐漸形成,特別是學製體製內社教師資培養專門學校的增多,源源不斷為社會教育領域輸送人才,各地社會教育人員的結構得以改變以及資格得以提升,與社教社社教人員待遇問題的解決互為表裏,環環相扣,得以同步性地舒緩和製度上解決。
必須指出的是,第四屆年會上,湖南省立農民教育館幹事周寶書提出“呈請教育部,將國內現有最著三大社教機關改為國立,並懇飭令各省教廳,舉辦社教機關一二所,以訓練各縣鄉從事社教人才案”,他認為,要想提倡社會教育,必須引起全國民眾注意,應仿照普通學製係統待遇,設立國立、省立、縣立三級建製,“由本社鄭重呈請教育部,將無錫教育學院改為國立華南民眾高等教育學院,定縣平民教育促進會,改為華北民眾高等教育學院,鄒平鄉村建設研究院,改為華中民眾高等教育學院,並飭令各省,舉辦省立民眾教育學院(以省名定學校名,如江西省立民眾教育學院),以國立民眾高等教育學院所訓練之人才,訓練各屬區域省立民眾教育學院人才;由省立民眾學院所訓練之人才,供給各縣各鄉實地辦理民眾教育之人才,如此提綱挈領作一套有係統之研究實驗,然後普及全國,自能收效”[117]。從大會決議為“未經同意,未便呈請”的結局看,當時應該被提案審查委員會視為過於激進的提案。可是,這份設立國立社會教育人才培養學校的提議,5年後,隨著國立社會教育學院的創辦而成為現實。社教社對社會教育人才培養問題的決議案,在歲月中日漸發酵,不斷為解決社會教育人才培養問題輸送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