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4年10月28日,社教社理事會第10次會議召開,就第三屆年會交代民眾學校課程標準草案之事討論,決議“將大會交下之民眾學校課程標準草案交原起草委員會,限期召集會議討論通過後,交常務理事呈請教育部公布施行”。[77]會後,社教社常務理事將《民眾學校課程標準草案》呈遞教育部後,呈文中稱:“民校課程各地皆無標準,一切科目,多憑各校自主擬定,教學上固感困難,實際效果,亦不甚顯著。本社有鑒於此,爰分請國內民教課程專家研討各種客觀條件,經二年之久,擬定民眾學校課程標準草案,呈請教育部采擇施行。”
呈件均悉。查原呈草案,大致向無不合,惟實際是否完善適用,尚待研究實驗。茲將原草案修正另印,發飭各省市教育行政機關,就所屬各民眾學校,製定較為優良之五校至十校,按照標準草案,先行試用一年,充分研究實驗,俟期滿後,匯齊試用各校意見,開具詳細報告,呈備參考。業經明令通飭遵照,仰即知照。[78]
1935年3月,教育部以第3830號批示,將其頒布全國“修正試用”,通令各省市就所屬民校中指定較為優良的五至十校先行試用,“期以一年為期,以求得一個比較可靠的結果,藉作修正訂定正式課程標準之重要參考”[79]。按照教育部飭令,各省市各自選擇合格民眾學校進行實驗事業,並將實驗結果匯總上報教育部審核。以江蘇俞塘省立民眾教育館實驗民眾學校實驗結果為例,“本館為實驗教育部頒布之‘民眾學校課程標準草案’起見,於二十四年度起,在東公園民眾學校開始實驗,一年來共辦理初級兩期。……至於課程方麵,均依照部頒課程標準辦理”。其實驗意見如下:
1.受教時間太短:按課程標準,民校課程有國語算術(包括珠算筆算)樂歌體育等,其時間分配比例,較之十八年頒布之民眾學校辦法大綱,已進步不少。然猶感時間不敷分配之困難,故無論國語、算術、樂歌,均不能在規定時間內教完,而以國語一科尤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