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特質論是最有代表性的人格理論之一,特質論的基本假設是:人格心理學是研究個體差異的心理學,個體差異非常複雜,人與人的差異是由每個人在不同程度上所具有的種類廣泛而相對穩定的人格特質所決定的。人格特質理論起源於美國,其主要代表人物是美國心理學家奧爾波特和卡特爾。奧爾波特認為,特質是一種神經心理結構,具有使多種刺激在功能上等同的能力,並有引起和導致同等形式的適應行為和表情行為的功能。特質具有動力性、跨情境性和穩定持久性,個體的差異不是體現在特質的種類,而是體現在每種特質在個體身上表現程度的不同,從而構成了個體獨有的人格係統。研究者對人格特質論的發展做過梳理,比較有代表性的是三因素論、五因素論和七因素論(馮珍, 2013;彭聃齡, 2001),具體有以下幾種。
(一)奧爾波特的人格特質論
奧爾波特將特質分為共同特質(common traits)和個人特質(personal traits)。共同特質是人所共有的一些特質,所有人都具有這些特質,人與人之間都可以在這些特質上分別加以比較,如內傾性,任何人都具有這一特質,隻是程度不同而已。個人特質是個人所特有的,代表著個人獨特的行為傾向。奧爾波特認為,並非所有的個人特質都對人格起同樣的作用。於是,他又將特質區分為首要特質(cardinal trait)、中心特質(central trait)和次要特質(secondary trait)。首要特質是指個人生活中具有滲透性且占據優勢的特質。中心特質是指滲透性稍差一些,但仍具有相當概括性的重要特質。次要特質是指不甚明顯,一致性和概括性都較差的人格特質。
(二)卡特爾的特質因素論
卡特爾認為,特質是指人在不同時間和情境中都保持的某種行為形式和一致性。這種人格結構可由個體表現在外的行為而推知。他將人格特質分為表麵特質(surface trait)和根源特質(source trait)。表麵特質是指看上去是關聯的特征或行為,而根源特質是指行為之間成為一種關聯,會一起變動,從而成為單一的、獨立的人格維度。卡特爾采用因素分析法對人格特質進行了研究,得出了16個根源特質:樂群、聰慧、穩定、恃強、興奮、有恒、敢為、敏感、懷疑、幻想、世故、憂慮、實驗、獨立、自律和緊張,編製了著名的16種人格因素調查表(16PF)。16PF現在廣泛地運用於職業等相關人格研究和社會實踐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