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印象裏,最早向中國係統介紹音樂劇的,是“美國之音”電台,它用的譯名是“歌舞劇”。仔細思量,這個名稱要比“音樂劇”更全麵,沒那麽望文生義。一般認為,音樂劇是一種融音樂、舞蹈、對白為一體的戲劇。但這個定義顯然太過寬泛,按這個標準,不僅所有的戲曲、歌劇全部都應歸類於音樂劇,其起源至少可以追溯到古希臘戲劇,甚至可以說,原始人就有音樂劇,因為借助歌舞來講故事,就可以算是音樂劇了。
狹義的音樂劇是上述範疇中的一種,它很難用一句話來界定,必須通過它和相關藝術的關係才能清晰其自身的定位。粗略地講,音樂劇是一種當代通俗戲曲,其音樂形態介於古典歌劇和大眾流行歌曲之間,其戲劇形態跟正宗話劇相似。
現代西方音樂劇的正規名稱是“musical theater”,簡稱“musical”,它的來源有幾個方麵:一是輕歌劇,如奧芬巴赫、雷哈爾、吉爾波特和薩利文的作品,比傳統歌劇更為通俗,而且以喜劇為主,故又稱音樂喜劇(musical comedy);二是歌舞表演(vaudeville),類似我們今天的綜藝晚會,有時歌舞和喜劇小品串在一起,就有了音樂劇的雛形。
音樂劇跟傳統歌劇從形態上非常相似,不同之處有:(1)歌劇以音樂為主體,音樂是最神聖的,50歲的大胖子可以扮演18歲少年,隻要他的音色適合;音樂劇以表演為主,對於多數角色,演得好要比唱得好更重要。(2)歌劇不可以用擴音設備;音樂劇如今都采用無線麥克。(3)作曲家一旦定稿,歌劇在表演時不會修修補補;音樂劇通常邊演邊改,幾乎沒有定稿這麽一說。某些曲目介於歌劇和音樂劇之間,如格什溫的《波姬與貝絲》,在歌劇院上演就被視為歌劇,在百老匯上演則成了音樂劇。而正宗的歌劇如普契尼的《波西米亞人》曾被《紅磨坊》導演巴茲·魯曼搬到百老匯,每周八場,套上了音樂劇的外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