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上一節對藝術與經濟、政治、宗教、哲學、科技的關係的考察,我們發現:一方麵,藝術與人類社會的各種文化形式有著千絲萬縷的聯係,很難完全剝離;另一方麵,藝術卻又不能為任何一種文化形式所涵蓋,它有其自身的規定性與獨立性。而對於主體性的人來說,藝術總是與人的情感、思想、精神緊密地聯係在一起,因此,藝術之於人的價值是其他任何文化形式所不能替代的。這一節,我們就來扼要地談談藝術的價值功用。
價值功用即有用性,而“用”又有“經世致用”和“無用之用”二分,這在本書緒論中已有明確地說明。本書以為,藝術之於人的價值是有層級之分的,其既有自身的固有價值以確立“無用之用”的高度,又有外圍的工具價值來滿足人們的“經世致用”,另外,我們還不可忽視特定文化語境中藝術的特殊性功用。
一、審美是藝術的第一價值與功用
藝術的價值功用很多,譬如認知價值、教育價值、娛樂價值、經濟價值、智力開發價值、心理平衡價值等。不過,這些價值都是外圍的、實用性的,屬於藝術的工具價值,藝術所固有的、核心的價值隻有一個,那就是審美價值。
那麽什麽是“審美價值”呢?這個問題其實在前麵關於藝術本質的“價值說”中已經有過說明,就是說,審美價值不僅是與“審醜”相對的狹義概念,更是一種具有或然性、開放性特點的人文價值,其具體特指藝術滿足於人類“自我實現的需要”、確證“自我本質力量”的精神有用性。這個界定包含有兩層意思:第一,審美超越於“生理需要”、“安全需要”、“愛的需要”和“尊重的需要”(馬斯洛語),是人類需要的最高層次;第二,審美的落腳點不在客體,不在“美的形式”,也不囿於美醜、雅俗等形式表現的狹限,它聚焦於主體人的感性自由和精神解放,是一種典型的“無用之用”的超越價值。“審美帶著令人解放的性質,它讓對象保持它的自由和無限,不把它作為有利於有限需要和意圖的工具而起占有欲和加以利用。所有美的對象既不顯得受我們人的壓抑和逼迫,又不顯得受其他外在事物的侵襲和征服。”[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