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呼籲中國建立一套交響樂團的行業標準和分類體係,讀到了兩位筆友的回應,很是興奮。興奮之一在於這一呼籲得到了不同年齡層次人士的回應,之二在於兩位的回應立場和側重點各不相同,也反映出這套還處在繈褓階段的體係的脆弱和超前意識。
“行業標準”從刊文至今已有一個半月,之間經曆了一些變化。首先是名稱從“行業標準”改為了“行業指南”,因為標準容易讓人聯想起標準化和一刀切,但基於國內樂團發展和管理水平千差萬別,標準的製定和實施希望渺茫。因此從實際出發,去“標準”改推“指南”,也是希望以指南的參考價值和引導意義來幫助樂團樹立短期或長期目標。“指南”的內容也非一成不變,而會隨著國內樂團的推進而更加與國際接軌。
“指南”的內容也作了修訂。修訂的意見來自於一些國外的資深樂團管理精英。德國交響樂團協會(DOV)是在德國建立德國交響樂團分類體係的組織。該協會總監吉拉德·梅騰斯先生(Gerald Mertens)是資深的法律從業者和樂團管理者,對亞洲樂團現狀也有諸多了解,曾擔任新加坡交響樂團的顧問。他對上次發表的八條內容作了修訂,補充了三條並刪除了原先關於演出季內音樂會場次的內容。中國的大多數樂團都十分依賴政府補貼,這與德國樂團的生存模式極為接近,因此梅騰斯的修訂版很具有參考價值。在此分享一下全新的包含十二條的行業指南,其中基本條款五條,可選條款七條,嚴格程度比之前的八條大大降低了。
基本條款:
1.完整的演出季(歐美國家對演出季的定義為30周以上)
2.固定工資與社保
3.配備全職行政人員/總經理或團長/音樂總監或常任指揮
4.宗旨或使命(mission statement)
5.大於一個基準線的年度預算